第75章 法院宣判 (第2/2页)
厚重的木门被推开,法警押解着一行人鱼贯而入。
为首两人,正是昔日旧厂街菜市场不可一世的“管理员”唐小龙和唐小虎。
他们穿着统一的囚服,剃着光头,手腕上戴着冰冷的手铐。
曾经在菜市场里横着走路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此刻的他们,脸色灰败,眼神躲闪,身体微微佝偻着,每一步都走得僵硬而沉重,仿佛脚下不是法庭的地板,而是烧红的烙铁。
跟在后面的几个同伙,更是面如土色,有人甚至控制不住地轻微颤抖。
当法警命令他们在被告席站定时,唐小龙下意识地抬头扫了一眼旁听席,目光与高启强平静却锐利的视线短暂相接,他像被烫到一般迅速低下头,额头上渗出细密的冷汗。
整个被告席弥漫着一种近乎绝望的惶恐,与法庭的庄重威严形成了刺目的对比。
审判长是一位面容严肃、眼神锐利的中年法官。
他环视全场,确认人员到齐后,沉稳地敲响了法槌。
“京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等十人到庭!”
法槌声清脆,在寂静的法庭内回荡,敲在每个人的心上,也仿佛敲碎了唐小龙等人最后一丝侥幸。
庭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诉人起身,以清晰有力的声音宣读了厚达数十页的起诉书。
起诉书详细罗列了以唐小龙、唐小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自九二年以来,长期盘踞于京海市旧厂街菜市场及周边区域,有组织地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小龙、唐小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犯罪组织具体实施以下犯罪活动:其一,长期以收取‘卫生费’、‘管理费’为名,向旧厂街菜市场及周边商户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查实,自九三年初至九七年十月,该团伙共向包括高启强等在内的八十七户商户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所得累计人民币七十八万八千余元。”
“其二,利用其非法控制的市场管理权,以年底‘重新调整摊位’为要挟,迫使商户向其行贿,否则即将其摊位调换至偏僻角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
“此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经统计,该团伙以此手段非法收受商户‘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元。”
“其三,为树立非法权威,排除异己,多次对不服从其管理或不愿缴纳‘费用’的商户及群众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毁坏财物等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中,有明确证据的寻衅滋事行为达三十五起,致二十三人轻微伤,五人轻伤,两人重伤,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
“其四,为维护其非法利益,多次纠集人员,采取堵门、滋扰、驱赶顾客等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亦属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