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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章 中毒事件

  第三百二十一章 中毒事件 (第1/2页)
  
  全局所有的来文和发文都要经过玉军的手,所以他对此事很清楚,也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他觉得这事跟质监局没什么关系,但为了慎重起见,在两位领导面前没有直说。
  
  当天晚上,他没有回家,就在食堂随便吃了一点,接着就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起草了一份材料,直到凌晨三点多才完成,便趴在办公桌上睡着了。
  
  一觉醒来,已快八点了,他拿着材料和有关文件来到局长办公室,见杨副局长也在,知道他们正在等他,便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了局长。
  
  两位领导的眼睛一下子聚集到这份材料上来:
  
  关于亚硝酸盐中毒事件的自查报告
  
  区食品办:
  
  根据《区食品办关于三月五日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事件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就该事件的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已明确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燕北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燕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店堂制作、现场加工的食品,以及即产即售的食品摊点和后院加工前院销售的食品加工点。因此,本次中毒事件经营者的“前店后坊”经营模式,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根据三月五日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事件的基本事实和《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对现场制售的定义,该事件经营者的行为,属于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现场制售:指在同一经营场所,将食品现场加工后直接销售给顾客的一种食品经营方式,包括冷(热)饮品、糕点、面包、烘炒食品等“前店后坊”形式的小食品加工店。
  
  四、依据《燕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燕政办发〔2005〕95号)的规定,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市场内或市场外,均不归质监部门监管,这一规定的本身就已经明确,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
  
  ……
  
  天元区质监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吴局长看完后,脸上露出了喜色,他问玉军:“这个现场制售的定义有关部门会认可吗?”
  
  “卫生部是《食品卫生法》的主管部门,该《手册》是卫生部为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而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工作指导手册,所以,该定义具有权威性。”
  
  “法律法规对现场制售的监管有什么规定?”
  
  “现场制售食品作为一种特定的经营方式,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分工对此监管职责归属没有明确界定,但市政府95号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该文件规定,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市场外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
  
  “你手头有这个文件吗?”
  
  “有,这个就是。”
  
  吴局长看后,又递给杨副局长:“你也看看。”
  
  杨副局长问玉军:“如果食品办和有关单位都坚持这就是一家食品小作坊,我们该怎么回击他们?”
  
  “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的文件都已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也就是说,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他们坚持己见,就请他们拿出依据来,我相信他们拿不出来。”
  
  局长跟玉军说:“有道理,你把这个《自查报告》给食品办和监察局各发一份。”
  
  “好的。”
  
  第二天下午,杨副局长到食品办参加了中毒事件自查情况汇报会。会上,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把矛头指向质监局,认定这就是一家食品小作坊。监察局负责人当时就火了:“你们拿不出依据来。还死抱着小作坊不放,实话告诉你们,质监局的《自查报告》我们已经请法制办进行了审核,他们也认为,这个报告理由充分,引用的依据现行有效,足以说明这起中毒事件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范围。所以,这事与质监局无关,杨局可以回去了。”
  
  工商局和卫生局的两位领导,你看着我,我看着你,谁也没言声。
  
  杨副局长回局后,立即将情况向吴局汇报,局长听后深深地喘了一口气:“好,你我都解脱了,今晚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这次玉军立了大功,找机会应该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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