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6章 细节匹配,现场指认 (第1/2页)
包括虚报采购费用、侵吞公司财产50余万元的事实,以及诱骗、杀害李振国的详细过程,每一个细节都与警方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至此,光明塑料厂三号库房命案终于告破,犯罪嫌疑人李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一场历时四天的紧张侦查,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审讯结束后,小王立刻将审讯结果汇报给了李明。李明听到汇报后,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语气坚定地说道:“好样的,小王!你们辛苦了,终于让李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李振国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个交代。接下来,你们整理好所有的案件材料、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尽快将李逵移送审查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另外,安排好人员,明天押送李逵到光明塑料厂三号库房,进行现场指认,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指认记录,确保指认过程合法、规范,指认结果与现场勘查、尸检结果一致。”
“明白,李队!我立刻安排队员展开工作。”小王应道,随后带领队员,整理审讯笔录、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同时安排好第二天押送李逵进行现场指认的人员和相关事宜,确保现场指认工作顺利进行。
案发后的第五天,也就是逮捕李逵的第二天,天气阴沉,微风阵阵,带着一丝凉意。上午9时许,小王带领十余名队员,押解着李逵,前往光明塑料厂三号库房,进行现场指认。李逵穿着囚服,双手被手铐锁住,双脚被脚镣锁住,脸上没有任何表情,眼神空洞,一副生无可恋的样子,被两名队员紧紧押着,一步步朝着光明塑料厂走去。
为了确保现场指认工作的顺利进行,警方提前对光明塑料厂进行了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安排了专人在现场警戒,保护现场的完整性,避免现场痕迹被破坏。此外,警方还邀请了两名见证人,全程参与现场指认过程,监督指认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要求,确保指认作为查明案情的关键手段,兼具证据关联性与人权保障性。同时,安排了法医张林和技术科的队员,全程陪同,负责核对指认细节与现场勘查、尸检结果的一致性,确保指认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到达光明塑料厂门口后,李逵的身体微微颤抖了一下,眼神中闪过一丝恐惧,他下意识地抬起头,看了一眼光明塑料厂的大门,脸上露出了愧疚和悔恨的表情。这里,是他工作了五年的地方,也是他犯下滔天罪行的地方,一想到自己在这里杀害了李振国,他就忍不住浑身发抖。
“李逵,你看清楚,这里是不是你案发当天进入厂区、实施作案的地方?”小王指着光明塑料厂的大门,语气严肃地问道。
李逵缓缓点了点头,声音低沉地说道:“是的,就是这里,我案发当天,就是从这里悄悄进入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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